(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翁为与秦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为,秦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79号原告翁为,男,汉族。被告秦世林,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翁为诉被告秦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翁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翁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为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翁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