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赵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920号原告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顺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59923425-9。法定代表人陈国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仁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云明(又名赵明),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重庆市壮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