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重庆仕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仕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璧山店,重庆金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4号原告重庆仕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奥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正中,经理。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法定代表人何谦。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璧山店,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文星路55号附3号。负责人贺晓娟。被告重庆金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街6号金冠大厦。法定代表人孙露。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仕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璧山店、重庆金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权管辖,应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为重庆市璧山区,故本院依法有管辖权,故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