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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柏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农民。被告范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德良审 判 员  张喜庆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泽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