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柏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农民。被告范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德良审 判 员 张喜庆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泽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