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化工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化工有限公司,玉环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55号原告: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顺,职务:。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玉环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祜通,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