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兴城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546号申请人:兴城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黎明,男。兴城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三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