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1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光伟与修德忠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伟,修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1号-2申请执行人:朱光伟,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修德忠,下落不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修德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修德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修德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7209元。划拨被执行人修德忠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4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