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龚樟菊与邓邦清、丁燕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樟菊,邓邦清,丁燕萍,潘巧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395-1号申请执行人龚樟菊。被执行人邓邦清。被执行人丁燕萍,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大田村32号。被执行人潘巧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樟菊诉被执行人邓邦清、丁燕萍、潘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23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亦伟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冬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