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贾某甲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贾某甲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王某甲,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朱永华、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40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贾某甲,女,2011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理人贾某乙,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系贾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王某乙、被告贾某甲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胥道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