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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城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乳山市夏村镇肖家村民委员会与肖海增、崔郑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夏村镇肖家村民委员会,肖海增,崔郑洪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乳山市夏村镇肖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军。委托代理人倪乐训,乳乳山持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海增。被告崔郑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夏村镇肖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肖海增、崔政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夏村镇肖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乳山市夏村镇肖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曲龙江人民陪审员  隋自杰人民陪审员  于新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