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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谭某甲申请执行余广良抚养费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甲,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甲,男,200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谭某乙,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系谭某甲之母。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谭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某甲生活费81000.00元、医疗费1974.91元,但被执行人余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某某所有的以其妻的名义存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余某某所有的以其妻的名义存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