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年吉波诉王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吉波,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年吉波,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被执行人王立平,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生产社区。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年吉波与被执行人王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平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