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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甘肃鸿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鸿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429号原告甘肃鸿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毛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安装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鸿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鸿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03元,由原告甘肃鸿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