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欧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甲,男,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花塘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欧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有袁某)从平江县安定镇田陌村砖厂往安定镇方向行驶,当行至S308线与田陌村交叉路口路段时,在驶入S308线左转弯过程中,与沿S308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欧某甲、袁某受伤。经平江县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甲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欧某乙、袁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道路安全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且未尽到避让义务,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欧某甲在事故中亦受伤并被送往平江县人民医院救治,由其兄长代为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投案自首,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欧某甲的平时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欧某甲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朱稳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