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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3029号原告高某,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临时工人,住北票市。被告尹某某,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原告高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被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12日生一女孩尹某。因被告对我说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外债,致使吵架,并已分居3个多月,感情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无共同财产,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尹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结婚情况及子女情况属实,婚后感情较好。因为孩子小,我岳父母在我家居住照看孩子,期间因为原告知道我在外有外债,闹了点矛盾,导致原告与我吵架并分居。我曾找原告做过和好工作,原告说我给其亲友的债务打欠条就和我继续过,我也给其打了欠条,并决心出去工作把钱还清。我父母也不同意我们离婚,同意帮助我还债,请求原告给我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12日生育一名女孩尹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时有口角。2015年7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刷原告信用3万元,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朋友借款,因此产生纠纷并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债务共计89,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虽因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外债发生纠纷,但被告不愿意离婚,并给原告亲友打了欠款欠条,被告决心改正错误,有和好表现,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给被告改正不足的机会,应不准其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金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