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赵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