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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城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提供不出郑某的确切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是所提供的郑某的信息不足以使与他人相区别,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时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