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文清与檀耀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92号原告陈文清。委托代理人谷中良。被告檀耀超。原告陈文清诉被告檀耀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德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清的委托代理人谷中良及被告檀耀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清诉称:2015年3月24日13时许,其与檀耀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各项损失共计109238.75元,该款依法应由被告檀耀超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檀耀超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各项费用请法院依法核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13时,檀耀超(持C1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枣阳市光武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光武路72号门前撞到路边的行人陈文清,致陈文清受伤。2015年4月2日,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了枣公交认字(2015)第0324B-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檀耀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文清无责任。陈文清受伤后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付住院医疗费37265.50元。出院时医嘱载明:1、加强营养;患肢禁止负重6个月,床上加强肌肉等长收缩,患膝屈曲锻炼(脚跟不离床、循序渐进),同时对症、支持治疗;2、术后每月复查左股骨正侧位片,以后每月复查一次,6个月后由专科医师根据复片结果决定伤肢负重时间,出院期间严格遵守医嘱,过早负重造成的内固定脱落,断裂,后果自负;3、不适我院随时复诊,骨折愈合后建议取出内固定。2015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确定由枣阳楚威司法鉴定所对陈文清的伤残级别、休养护理及医疗费预测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陈文清损伤评定为Ⅸ级伤残;2、其护理期限为270日,护理人数为壹人;3、Ⅱ期手术去除外固定费用参照市级三甲医院收费项目约需壹万贰仟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檀耀超分三次向原告陈文清垫付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原告陈文清为赔偿事宜未能与被告檀耀超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另查明:檀耀超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院认为:被告檀耀超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原告陈文清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文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檀耀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文清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檀耀超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檀耀超在该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陈文清的各项损失应由檀耀超承担。原告诉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6000元;原告诉求的交通费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800元。被告辩称的原告诉求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减、原告受伤后,其已垫付了18000元,应从其赔付款中冲减,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原告诉请的项目及金额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证据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审核确定如下:1、医疗费37620元;2、后续医疗费1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20元×36天);4、营养费720元(20元×36天);5、护理费21251.60元(28729元÷365天×270天)6、残疾赔偿金24852元(24852元/年×5年×20%);7、精神抚慰金6000元;8、交通费800元;9、鉴定费700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金额为104663.60元。由被告檀耀超赔偿原告陈文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4663.60元。扣除其已垫付了18000元后,余款86663.60元檀耀超应予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檀耀超赔偿陈文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666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陈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被告檀耀超负担333.32元,原告陈文清负担89.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XXXXXXXXXXXXXX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郭德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