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张进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张进峰。上诉人张进峰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石高立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进峰与石家庄高新区留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纠纷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宝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