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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向东与王艳霞、刘保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东,王艳霞,刘保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高向东,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保童,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43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向东申请执行王艳霞、刘保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9460元。但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艳霞、刘保童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