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甲、杨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被告杨甲。被告杨乙。法定代理人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甲、杨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