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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甲、杨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被告杨甲。被告杨乙。法定代理人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甲、杨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