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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仁红与被上诉人张丽丽。吴燕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仁红,张丽丽,吴燕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仁红,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丽,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燕青,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马仁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向马仁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明建文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