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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伍学斌。被执行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梁成坚。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场签证工程结算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