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锐与张根旺、杜利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锐,张根旺,杜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王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根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利刚,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并民终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根旺、杜利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根旺、杜利刚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王锐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120366,杜利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2224元、执行费3322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根旺、杜利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根旺、杜利刚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115815.9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郭 锐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