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柘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金铃与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铃,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张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柘行初字第55号原告赵金铃,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局局长。第三人张朝银,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玲诉被告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天峰审 判 员  路 敏人民陪审员  李维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