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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晶晶与崔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晶晶,崔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晶晶。委托代理人:师正义,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师丽萍,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丽娜。上诉人梁晶晶与被上诉人崔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晶晶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晶晶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晶晶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梅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