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晶晶与崔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晶晶,崔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晶晶。委托代理人:师正义,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师丽萍,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丽娜。上诉人梁晶晶与被上诉人崔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晶晶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晶晶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晶晶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梅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