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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丁小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陈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丁小红,陈红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第马喜、姜启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小红。委托代理人石万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小红、陈红梅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郝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