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守信与利津县利津街道东双井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守信,利津县利津街道东双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董守信,男,汉族。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东双井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守信与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东双井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守信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守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董守信负担。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