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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监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长龙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刑监字第50号王长龙:你对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中法刑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未伤害葛东青,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现场目击证人葛东才、徐敬利、苑洪星均证实你持木棒致伤被害人葛东青的事实,且上述证言同葛东青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持木棒将葛东青致伤的事实成立,你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未伤害葛东青,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