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卢飞销与卢一静、杨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卢飞销,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杨清华,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卢一静,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飞销诉被告杨清华、卢一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飞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飞销以要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飞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元,由原告卢飞销负担。审判员韩佳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