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伯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贤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伯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贤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伯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定代表人:朱桂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贤惠(又名王先会)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伯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贤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