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诉前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委会、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委会与灵宝市城关镇救灾扶贫储金会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委会,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委会,灵宝市城关镇救灾扶贫储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诉前保字第35号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杜江波,该村党支部书记。住所城关镇北田村。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松强,该村委会主任。住所城关镇牛庄村。被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救灾扶贫储金会。住所灵宝市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梁少刚,该会会长。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委会、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委会[另案原告,案号为(2015)灵民诉前保字第36号。]因与被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救灾扶贫储金会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救灾扶贫储金会建设的位于灵宝市解放路西侧(金玉兰庭)的在建工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500万元、200万元的财产担保保单两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委会、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委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救灾扶贫储金会建设的位于灵宝市解放路西侧(金玉兰庭)的在建工程予以查封。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委会、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委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常辉审 判 员 杜秋平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