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彭学功与赵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功,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彭学功。被执行人赵飞。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相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赔偿款34180.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飞之妻臧守竹(身份证号:××)在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飞、臧守竹银行存款34180.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