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哈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哈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龚丽晓,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哈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丽晓、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4年5月7日依法在永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1995年6月10日生育婚生子董某某,现已20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董某游手好闲,不尽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哈某某独自支撑家庭生活的重担,被告董某却无端对其进行殴打。2014年10月27日,原告向永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董某不同意离婚,永宁县人民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哈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哈某某认为,原、被告现已分居满两年,且被告董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现原告哈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董某承担。原告哈某某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二、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四份,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情况;三、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哈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起诉;四、《镇区中心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俊镇小城镇“汉唐福邸”安置区拆迁农户安置房结算表》、《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各一份,证明经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原、被告应取得补偿款共计215549.60元,由政府安置住房一套后尚余补偿款148651.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某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第二份、第三份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哈某某提交的第四份证据认为自己不识字,房子政府安置了一套,但是补偿款没有实际到位。被告董某辩称,我养育孩子这么多年,现在孩子虽已成年但身患残疾,我们夫妻还能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被告董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5月7日在永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1995年6月10日生育一男孩董某某(智力二级残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哈某某于2014年9月外出务工,夫妻分居至今。现原告哈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4年5月7日在永宁县民政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婚后又生育有孩子董某某,婚姻基础较牢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出现较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相互沟通、多加交流,相互信任,正确、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双方生育的孩子董某某系智力二级残疾人,需要夫妻双方齐心协力照顾、呵护,才能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故原告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源源附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