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振军与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76号原告马振军,男,回族,农民,生于1968年6月30日,住西峡县。被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为镇平县中山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袁长安,该办事处负责人。原告马振军诉被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代理审判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