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洪允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1月5日出生。201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耀东,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及辩护人陈耀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洪某某多次���翔安区马巷镇、内厝镇等地盗窃挖掘机机载电脑板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49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3月19日18时至20日7时间,被告人洪某某到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西亭里XXX号之X旁洪某某住宅工地,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神钢”SK120型挖掘机的机载电脑板(无法鉴定价值)撬出盗走。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至现场勘查并提取指纹一枚。经依法鉴定,该枚指纹系被告人洪某某的左手环指指纹。二、11月21日17时至22日7时间,被告人洪某某到翔安区内厝镇许厝村许山头溪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神钢”SK200-3型挖掘机的机载电脑板、按键盘、显示板撬出盗走。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至现场勘查并提取指纹一枚。经依法鉴定,该枚指纹系被告人洪某某的右手拇指指纹;被盗挖掘机电脑板、按键盘、显示板价值共计2980元。三、12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到翔安区马巷镇亭洋村企业总部二期公路处工地,将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神钢”SK200-6E型挖掘机的机载电脑板、电门锁、油门旋钮、收音机撬出盗走。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至现场勘查并提取指纹一枚。经依法鉴定,该枚指纹系被告人洪某某的右手拇指指纹;被盗挖掘机电脑板、电门锁、油门旋钮、收音机价值共计151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洪某某在翔安区马巷镇后莲村路口一废品收购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罪行,直至庭审时才予如实供述。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洪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向本院提交赔偿款人民币4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料,到案经过,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关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交赔偿款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洪某某提交在案的人民币4490元予以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980元、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1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叶予静人民陪审员王炳辉人民陪审员王振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李灿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