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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妨害���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甲,高某甲,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终字第11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9日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经怀���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成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蔡某甲。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某甲,农民。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怀安县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被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12月5日被怀安县法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景凯,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蔡某甲、高某甲、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蔡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怀安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2月11日晚怀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渡口堡乡西洋河村高某丙家的麻将馆内有人聚众赌博。接到举报后,局领导指派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甲带领民警袁某某、张某乙、孙某某、郭某某、王某出警查处。21时许,民警张某甲等五人身着警服驾车到达西洋河村。村民见有警察来便高喊:“警察抓赌了”。此时在高某丙家麻将馆内玩麻将的村民大都跑到街上。当民警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等人进入高某丙家麻将馆时,麻将馆内只剩王某、蔡某甲等少数几个村民。民警在查处过程中,高某丙女儿高某乙(孕妇)倒在地上称“警察打人了”。听到叫声后,被告人王某、蔡某甲及西洋河村数十名村民把执行公务的民警分开围在麻将馆内,王某、蔡某甲与随后到场的高某甲、周某及其他村民开始谩骂、推搡公安民警。高某甲、周某对民警拳打脚踢。民警出示警察证件后开始用执法仪摄像,被高某甲、蔡某甲、周某抢夺过程中摔在地上。同时,民警张某乙的警棍被蔡某甲抢出,手机被村民抢出。民警张某甲开车将高某乙送往医院离开后。被告人王某、蔡某甲、高某甲、周某及其他村民继续围住民警袁某某、张某乙,在王某的煽动下,蔡某甲用抢来的警棍朝民警张某乙、袁某某头部击打,高某甲、周某对两民警拳打脚踢,致两民警受伤。后在怀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动十余名警���的情况下,受伤的民警才得以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经河北省张家口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上述事实,有原判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4年2月11日晚上9时许,我到高某丙的麻将馆看人们玩牌,进去十来分钟,就听见外面有人喊,公安局的来抓赌了,然后就听见屋外面有人跑的声音。我站起来出去想看看怎么回事,高某乙在我前面也往外走,这时有一个穿警服的警察(就是后来开车送走高某乙的那个警察)进来了,见高某乙是个孕妇就让她走了,高某乙出了街里。然后这个警察就跟那几个玩纸牌的女人说:你们也别玩了。过了三、五分钟,我听见高某乙在外面的一间房喊:警察打人了。看见高某乙在外面的一间房的地上躺的了。当时那个屋里有高某丙、蔡某甲等人还有三个���察(有后来被打的两个和一个送高某乙的一个),三个警察都穿着警服,但我没有看见是谁打了高某乙,我看见高某乙在地上躺着,就赶紧叫屋里的女人扶高某乙上炕。警察打了120急救电话。人们听说高某乙被打了,有几十个村民往屋里挤。我站在前面,旁边是蔡某甲、刘某甲。有一个警察在用执法仪录像。高某甲喊:把他的执法仪摔烂,然后就上去抢警察的执法仪,周某也帮的抢执法仪。还有那个年轻的警察用手机打电话或录像,蔡某甲就过去抢手机,第二天听说当时有好几个人抢手机了,在抢手机的时候,那个年轻警察的手里还有一根橡胶警棍,也被蔡某甲抢过来了。我听见当的一声,然后执法仪被摔在地上。后来那个年轻的警察用警车把高某乙送到医院。剩下两个警察被围在麻将馆里。周某、高某甲在那两个警察跟前骂警察。我扣住了一个年轻警察的衣领子,问他有没有警官证,他说没带,在车上放的了。我就说:没有警官证那就打他们吧。然后蔡某甲就拿抢来的警棍照着其中一个年轻点的警察头上打了一警棍,那个警察被打的捂住头蹲在地上。那个上岁数的警察就赶紧护住年轻的警察问蔡某甲为什么打警察,蔡某甲二话没说,又照着老点的警察头上打了一棍子,老点的警察头上流出了血。在那两个警察被蔡某甲打倒后,高某甲还上去踢了那两个警察几下。后来渡口堡乡派出所的俞所长来了,把围攻的村民劝开,把受伤的警察送走。在整个过程中,警察都没有还手,也没有说过脏话。警棍现在在高某丙家放的了。2、被告人蔡某甲供述:2月11日晚9时许,我喝完酒到高某丙的麻将馆看人们玩麻将。见王某、刘某甲他们推筒子。后来听见有人喊警察抓赌了。人们就都往外跑。我、王某和几个女人没有走。紧接着就��一两个警察进来了,警察转了一圈见没人准备走,我听见高某丙闺女云子在外屋里哼哼的哭了,我就到了外屋见云子在地上躺的了。她说有警察用警棍打了她的肚子,我看见门口有一个年轻的警察手里拿着一根警棍,屋里还有两个警察,其中一个手里拿着一个照相的东西在录像了。人们听见云子哭,就又返回来了,把警察围在屋里了。人们开始骂警察。女人们把云子扶进屋里炕上。我就问警察,你们抓赌领导知道吗。我就给公安局的乔政委打了电话,乔政委还和其中一个警察通了话。通完电话,王某就问警察有没有警官证,有一个警察(后来送云子去医院的警察)拿出来让我们看了。另外两个说没有。这时有人喊云子出血了。人们闹得更凶了把警察围在屋子的东墙边。我是站在最前面,我旁边有高某丙、大龙(大名周某)、刘某,高某甲边骂边用拳头和脚打那两个警察,周某用脚踢那个岁数大点的警察,还上手揪扯警察的衣服,嘴里还骂警察,他们俩打到警察什么部位没有看清。有一个警察开车把云子送医院了。留下两个警察还被围在墙角。王某过去一把揪住戴眼镜的警察衣领子。又问他们有没有警官证,他们说没有,王某说:他妈的,没有警官证就打他们吧。村民们听村书记说了这话就往前挤,伸手打警察,我拿抢来的警棍朝那个年轻的警察头上打了一棍子,年轻警察蹲在了地上。紧接着又朝那个戴眼镜的警察头上打了一棍子,一棍子就打出了血,也蹲在地上。我见警察流血了,就出去了,见渡口堡乡派出所的老孙在外面站的了,和他打了一个招呼就回家睡觉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第二天上午八点多,王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我们见面后,王某对我说:咱们打了警察,公安局的肯定要抓人,你和老高(高某丙)组织���人到县里告状,就说是警察先动手打的孕妇云子,跟县里要个说法。我也同意了,但高某丙没有让我去,后来高某丙就叫上人去县里了。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2014年2月11日晚9点多10点钟左右,我在钱忠家的麻将馆看人们玩牌。听见有人喊:警察抓赌了。我就到了街上,见高某丙家的麻将馆门口站了好多人,我就过去,听人们说云子(高某丙闺女)被警察打了,警察现在被围在屋里。我一听这个就往里钻,见有三个警察被围在了房间的东墙边。围着三个警察的人里面有王某、蔡某甲、周平的儿子、刘某等人。人们在骂警察,现场很乱。王某也在最前面,他揪住一个上岁数的警察的衣领子,说警察打人了,来的警察一个也不能走。这时有一个警察好像是在录像了。人群中有人喊了一句,把它抢下来,人们就上去抢。后来人们让其中一个警察用车把云子送往医院。我也帮着把云子扶到警察的汽车上。我又返回到高某丙家见剩下的两个警察还在屋内东墙边站的了,蔡某甲拿着一根警棍在门口站的堵得门。王某对警察说:你们没有证怎么能来抓赌,你们是不是假警察?王某说完,就有人上去抓扯警察了。周平的儿子周某闹得最凶,他边用脚踢那两个警察,边用拳头杵他们,我也上前边骂警察,边朝那个年纪大点的警察身上踢,用拳头朝他身上杵,没有杵住,然后我就想抓他,也没有抓住,有的人在叫喊,有的人在推,场面乱哄哄的,蔡某甲到警察跟前,跟警察要警官证,警察不说话,然后蔡某甲拿着棍子就朝他的头上打了一棍子,那个年轻警察当下就蹲在地上了,捂着头,头上没有流血,那个上岁数的警察就弯腰问年轻的警察怎么样了,王某紧跟的就说:“你们连出警证也没有就来干这个,你们是想干甚了?”他说完,蔡某甲就���拿棍子朝那个岁数大点的警察头上打了一棍子,一棍子就打出血了,那个警察也蹲在地上。我见打的出血了,知道事情闹大了,就出去了。后来警察走了。在高某丙家王某对人们说:“咱们今天把警察打坏了,明天公安局肯定要查,咱们明天组织上人去柴沟堡上访,找县里的要说法,就说警察把孕妇打了,看看县里是怎么办了”第二天,我就跟他们去县里上访了。别人说高某乙被警察打了,我没有看见,说她流血了我也没有看见。4、被告人周某供述:一天晚上九点多,我在街上见有一家麻将馆外边围着好多人,我就过去看热闹,进了麻将馆见我们村的一伙人围着两个警察打,我也上去朝那个老点的警察腿上踢了一脚。5、怀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2014年2月11日晚我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渡口堡乡西洋河村高某丙家的麻将馆内有人聚众赌博。接到举报���,局领导指派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甲带领民警王某、袁某某、张某乙会同渡口堡派出所的孙某某、郭某某出警查处。6、怀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民警袁某某、张某乙的身份证明及张某甲、王某的警察证复印件。7、民警张某乙陈述:2014年2月11日晚9点多,局里安排由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甲带队,让我们去西洋河村抓赌。我们赶到高某丙麻将馆时,参与赌博的人跑的只剩下三、四个人了。正当我去其它房间里看看还有没有赌博的,见有一个挺着大肚子的孕妇从屋里向门口走来,因为那个门比较窄,我怕进屋时和孕妇有接触,我就在距门口一米多的地方停下了准备叫那个孕妇先走,那个孕妇走到离门口二米左右的时候,看了看身后慢慢地躺在地上,并且喊“警察打人了”。于是就有许多村民涌进来,有个小个子的人煽动村民围攻我和袁某某。其中有一个村民对其他村民说:“你们都别瞎说了,人家警察碰也没碰她”。那个小个子带着几个人将我和袁某某强行拖进屋里,进屋后见张某甲也在屋里被另一群人围着。在我打“120”电话的时候,手机被人抢走了,我手里的警棍被那个小个子抢走了。在抢的过程中我的左手也被抓破了。同时我见袁某某被另一个人揪住了领子骂。紧接着那个小个子用警棍朝我头上打了一棍子,我当时胃里一阵恶心,随即眼前一黑晕倒在地上。后来我感觉有人在踢我,我就努力地往起站,当我挣扎着蹲起来的时候,发现地上有一滩血。看见袁某某头上也被打破了,浑身都是血。我想带袁某某去包扎,村民们拦住不让走。等了很长时间,渡口堡派出所的俞某某所长来了以后,通过和村民们交涉,我和袁某某才被送到了医院。打我的那个小个子我印象很深,见了我能认出来。8、袁某某陈述:2014年2月11日晚9时30分左右,我、王某、张某乙、渡口堡派出所的孙某某、郭某某在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甲的带领下,来到渡口堡乡西洋河村高某丙麻将馆执行抓赌任务。进入麻将馆后,大部分玩麻将的人都跑了,屋里只剩下三、四个人。我们在清理现场过程中,一名孕妇躺在地上大声喊:警察打人了。村民们听到喊声就都涌进屋里,把我和张某乙围在屋子的东面,把张某甲围在屋子的北面。蔡某甲和一个大个子的人也参与抢执法仪了。在村干部的鼓动下,有人骂、有人推、有人对我们拳打脚踢,还有人抢张某甲手中的执法仪,把执法仪摔在地上。在张某甲送孕妇去医院后,我和张某乙继续被围着,那个大个子的人朝我胸脯上打了一拳,还有一个小个子年轻人用脚不停的踢我的腿,王某揪住我的衣领子说:没有工作证就打他们吧。然后蔡某甲就用警棍朝张某乙头上打了一棍子���又朝我头上打了一棍子,我的头上当时就出血了。见我头上流血了,其他人就不敢动了。我想和张某乙出去,那个小个子和蔡某甲不让我们走,直到渡口堡派出所的俞某某所长赶到和村民们交涉后,我们才离开去了医院。我对大个子的人和那个小个子的人印象比较深。9、民警王某陈述:2014年2月11日晚,我、张某乙、孙某某、郭某某、张某甲来到渡口堡乡西洋河村高某丙麻将馆执行抓赌任务。到达现场后,我只抓住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余人员已经逃离。在我看管赌博人员的时候,忽然传来警察打人的叫声,我准备前去查看,被涌进来的村民围住,无法离开。过了十几分钟,王某进来对在场人说:警察打人了,今天不要放走一个。王某说完,村民们开始抢我手里的防暴棍,并对我拳打脚踢。我打电话向大队长汇报时手机被打飞。后来我听到村民们说警察被打了,我���去支援,被村民们围的无法移动。我是在渡口堡派出所的俞某某和巡警大队的民警到达后才离开的。10、民警张某甲陈述:抓赌那天,我被村民围住以后,有一个大个子的人冲进来,边骂边朝我身上杵了一拳,还想打我的时候被村民拦住了。在我用执法仪录像时,执法仪被蔡某甲和其他村民抢的过程中摔在地上,我身上被村民们踢了好几下。另一边,有人在抢张某乙的手机和警棍。11、民警俞某某的情况说明:2014年2月11日晚9时30分左右,我到了西洋河村高某丙的麻将馆,见王某等人被村民围在麻将馆西房的墙根底不让走,袁某某、张某乙在麻将馆内捂着头蹲在地上,袁某某的头上流着血,我准备让袁某某和张某乙到医院治疗,村民们不让走。后来,我和王某交涉后,王某对村民们说:“让他们去医院治疗吧”,村民们就不阻拦了。我们把袁某某和张某乙送往医��。12、证人高某乙证言:2014年2月11日晚,她正在父亲高某丙家炕上坐的,听见外面有人喊“警察抓赌了”,人们就开始往出跑,她也准备到院里,在家门口见一个警察拿着警棍往屋里赶人,警察用棍子顶人的时候,顶到了她肚子的右面,因为她是有身孕的人,就感觉到肚子疼的受不了了,后来被送到医院。13、证人冯某证言:警察到高某丙家麻将馆抓赌那天,她正在麻将馆内玩牌,见高某丙女儿躺在地上捂着肚子哭,后来是一位警察开车把高某丙女儿送到了医院。14、证人木某证言:2014年2月11日晚她在高某丙家麻将馆玩牌,警察去抓赌了。期间,高某乙被人抬到了屋里炕上,她问高某乙有事没事,高某乙说没事。后来高某乙被送到县医院,县医院医生未检查出高某乙右下腹壁有条状痕迹,后到仁济医院检查出右下腹壁有一浅红色条痕。15、证人钱某甲证言:那天晚上他到高某丙的麻将馆,见王某说了句“今天把他们全部放倒,明天我们集体去上访”,说完王某、蔡某甲等人把两个警察堵在麻将馆内,王某抓住民警的衣领说谁敢欺负西洋河的人,接着蔡某甲举起手里的防暴棍朝那两个警察头上打,把警察的头部打伤了。16、证人杨某证言:抓赌那天他也在高某丙的麻将馆内,听见有人喊抓赌,就跑到街上见渡口堡派出所的老孙也来了,就和老孙打招呼。过了一会,听说云子(高某丙闺女)被警察打了,村里人就往麻将馆走,他也进了屋,见有三个穿警服的人被人们围在一间屋子里。人们叫着、喊着骂警察。王某跟警察要警官证,有一个警察拿出了证件。蔡某甲又给公安局的乔政委打了电话,人们把云子扶到屋里的炕上,蔡某甲、王某、周某、高某甲还有其他人把三个警察围住了。人们见警察拿着执法仪在拍照,就开始抢执法仪和警棍。见蔡某甲去抢执法仪了,高某甲、周某也参与抢了。在这个过程中,有人让警察开车把云子送往医院。云子被送走后,剩下的两个警察还被围着,王某抓住其中一个警察的衣领子,问有没有警官证,并说没有警官证就打吧,说完蔡某甲就用警棍朝两个警察头上各打了一棍子,人们见警察头上流血了,就慢慢的散开了。在整个过程中,站在前面围住警察的人都打警察了,其中也有高某甲,周某,他俩是怎么打的警察没有看清楚。17、证人蔡某乙证言:2014年2月11日晚上,他见警察到高某丙家抓赌,就跟的去了高某丙麻将馆,见有两个警察被人们围着。蔡某甲给公安局的乔政委打完电话后,王某、高某丙就开始和警察要出警证,后面围着的人是在骂警察。蔡某甲抢警察手里的警棍,高某甲抢警察手里的一个黑色的东西,周某也参与抢了,但没看清抢什么��“二相公”(孙某)拦着人们不让人们跟警察弄,但没有拦住。后来见周某对警察拳打脚踢,王某上前揪住一个警察的衣领子,人们见王某上手了,就都开始打警察了。蔡某甲用警棍朝两个警察的头上各打了一棍子。见警察头上出血了,人们就都慢慢的散了。后来渡口堡派出所的俞所长来了,把受伤的警察送往医院。是王某让人们到县里告状的。18、证人孙某证言:抓赌那天晚上他也在高某丙的麻将馆,听见外面有人喊:警察抓赌了,他就从窗户跳出去,看见民警袁某某,因为他和袁某某认识就没有跑。门口有一个警察把门,其他警察进了屋。他也跟着袁某某进了麻将馆。他见云子从院里进来,不知道云子怎么的就摔倒地上,嘴里哼哼的不知道说什么。这时就有人从街里进来了,说警察打人了。蔡某甲先跑过来,蔡某甲给公安局的政委打完电话,和进来的村民把��察围在墙角里。人们开始骂警察,他站在袁某某前面让人们冷静点,王某、蔡某甲、高某甲、周某等几个人站在前面,王某让警察拿出警证。这时有人让警察把云子送往医院,他也帮着把云子送出去。当他返回来时看见袁某某头上已经流血了,另一个警察头上也受伤了。他想送受伤的警察到医院,王某带头说不行,不让警察走,然后村民们跟的说不行。后来俞某某所长来了,巡特警也来了,跟王某说了,才把受伤的警察带走。19、证人高某丙证言:2014年2月11日晚上,公安局到我们家抓赌的时候,闺女高某乙是自己躺在地上的,当时他就在她跟前站的了,不是警察打的。他不知道是谁把警察打伤的。警棍是他女婿从王某说的地方找到的,手机是高某甲女人从麻将馆地上捡的。2月11日晚打警察的事发生以后,在他家麻将馆内,王某说:“今天把警察打了,明天公安局���肯定来抓人,咱们得去县里先告状,说警察把孕妇打了,让县政府给咱们个说法”。后来他也就同意了。第二天早上,他和他女婿挨家挨户找村里的人们去县政府上访。20、证人刘某甲证言:2014年2月11日晚上8、9点钟,他在高某丙家的麻将馆玩麻将,听人们叫喊:公安局的来抓赌了。玩牌的人就往院子里面跑。他当时也跑到了院子里,后来被警察堵了回来。他刚回到屋里,后面跟着高某丙闺女,她一进屋门口就肚朝天躺在了地上,嘴里叫着说肚疼了。这时人们都忙着弄高某丙闺女了,警察也不怎么管了。他就溜出街。后来见有人将高某丙闺女抬到警察的车上走了。他又进到麻将馆内,看见有个戴眼镜的警察捂着头,头上流着血。王某、蔡某甲、高某甲等人在那个受伤的警察身边站着。21、证人韩某证言:2014年2月11日晚,她和高某甲准备回家,听村里人说高某丙��麻将馆被抓赌了。他们俩走到高某丙家门口,听人们说云子(高某丙闺女)被警察打了,高某甲就往里冲,她知道警察是来抓赌的,高某甲平时就比较猛,怕他出事,她就拦他。把他拉出屋里。她进屋叫警察开车送云子去医院的时候,见地上有一个直板手机,就捡了起来。随后就陪云子到了医院。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过了二、三天,她让梁建峰把手机拿回去,让他打听打听是谁的还给人家,后来知道是抓赌的警察的。22、证人段某证言:抓赌那天,他到高某丙的麻将馆内见四、五个警察被围在麻将馆内。后来,渡口堡派出所的俞所长、防暴警察都来了。当时在场的有王某、高某甲、小龙(周某)。23、证人胡某证言:抓赌那天,他见高某丙的麻将馆有警察在录像,就走了。当时王某、周某、高某甲也在现场了。24、证人钱某乙证言:2014年2月11日晚,他听说高��丙家被警察抓赌了,治保主任蔡某甲把警察打了,警察也打了云子。25、证人冀某甲证言:2014年2月11日,他见高某丙女儿云子被抬到一辆车上送往医院,见有警察在高某丙的麻将馆内站着,头上出血了。26、证人田某、刘某乙证言:在2014年2月11日晚上,他们见警察到高某丙家的麻将馆去抓赌,抓赌过程他们没有见。27、证人高某丁证言:听人们说,警察到村里抓赌了,在抓赌过程中,高某丙女儿被警察打了。28、证人董某证言:他们在高某丙的麻将馆内玩麻将,进来几个警察说是抓赌了,他们就四散逃跑,过了一会,听人们说警察被打了。29、证人冀某乙、樊某、刘某丙、齐某证言、西洋河村委会的证明:被告人周某智力有点问题,有点傻,反应有点慢。30、河北省张家口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能力的人。31、辨认笔录:经张某乙辨认用警棍打他的人是蔡某甲;经袁某某辨认,张某乙手中的警棍是蔡某甲抢出去的,蔡某甲用警棍将他和张某乙的头部打伤;那个大个子的人是高某甲,小个子的人是周某;经张某甲辨认,参与抢执法仪的人有高某甲和周某。3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高某丙将警棍和手机交到公安机关,并已发还。33、被告人王某、蔡某甲、高某甲、周某的户籍证明及王某、蔡某甲的身份证明。34、受案登记表:2014年2月11日晚20时许治安大队大队长孙永军接到匿名报警称,在渡口堡乡西洋河村高某丙家的小卖部内开设的麻将馆内有几十人正在赌博。受案意见: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受案民警:王某、孙永军。受案审批同意承办人意见。受害部门负责人孙永军。35、出警证明:2014年2月11日晚,我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孙永军接到群众举报,在渡口堡乡西洋河村高某丙家开的小卖部内有人聚众赌博。接报后治安大队长孙永军请示主管局长王志清后,王志清局长派治安副大队长张某甲带领王某、袁某某、张某乙会同渡口堡派出所的孙某某、郭某某出警查处。36、怀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渡口堡乡西洋河村高某丙家小卖部情况说明。37、张某乙、袁某某受伤照片、执法仪被摔坏照片。38、证人乔某证言:我叫乔某,是怀安县公安局政委、是西洋河村的包村干部。2014年2月11日晚10时,接到西洋河村治保主任蔡某甲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乔政委,你们公安局的人来我村抓赌了。”我说“抓赌正常,你作为村干部,你要配合公安局的人啊”电话里蔡某甲还在说什么我没听清。后我问“是哪个部门去的,”蔡某甲说把手机给了抓赌民警,我一听是治安大队的张某甲。张某甲���“政委,他们领了好多村民围住我们了”,我对张某甲说:“你要让村干部们做好配合,不能让他们胡来,尽量控制好现场,按程序办案。”那边电话挂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蔡某甲、高某甲、周某采用暴力手段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指挥作用,被告人蔡某甲积极实施妨碍公务的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高某甲、周某参与妨害公务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高某甲当庭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重审时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的辩论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以被告人蔡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以被告人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王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对其量刑畸重。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侦查人员、侦查机关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程序违法。2、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客体方面的构成要件。首先,上诉人王某教唆打的“协警”,既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在编的“事业单位人员”,因此不属于妨害公务罪规定的侵犯对象;其次,无证据证明警察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超越或滥用职权受到群众阻止,不构成犯罪。3、���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首先,其他被告人妨害公务与王某的教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不能因为上诉人是村支部书记,就推断为其他被告人的阻止行为是由于上诉人引起的。原审被告人周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周某自愿认罪,且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所列举的证据能真实、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并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继续采用。对于上诉人所提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等四原审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妨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事实,有四原审被告人的供述、民警的陈述、证人证言、出警证明、民警的身份证明、辨认笔录、民警受伤照片、执法仪被摔坏照片等大量证据证实,��以认定,故本院对上诉人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的侦查人员、侦查机关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是由怀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侦查,侦查人员不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应当回避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辩护人所提侦查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某教唆打的“协警”既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在编的“事业单位人员”,因此不属于妨害公务罪规定的侵犯对象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被打伤的袁某某、张某乙,均为怀安县公安局公务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无证据证明警察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超越或滥用职权受到群众阻止,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证据可证实怀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有人聚众赌博的举报后,依法出警查处。无证据证明出警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超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本院对辩护人前述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被告人妨害公务与王某的教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上诉人是村支部书记,就推断为其他被告人的阻止行为是由于上诉人引起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认定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某不但参与围堵执法民警,还抓扣民警衣领,煽动村民殴打执法民警,足以认定王某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起指挥作用,辩护人所提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所提周某自愿认罪,且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对上述意见均已采纳,并已对其从轻量刑,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原审被告人蔡某甲、高某甲、周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超文审判员  马文辉审判员  李肖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