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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张某乙。婚后与被告感情较差,经常因琐事吵闹,2013年8月份,被告与一左姓女子私奔,至今音信全无。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张某乙。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8月份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2月27日原告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予以认定的,材料均已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甲已结婚生活多年并生育共同子女,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刘相民人民陪审员  殷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