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小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敬宾诉被告刘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敬宾,刘国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小字第32号原告:袁敬宾,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庆,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袁敬宾诉被告刘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袁敬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敬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敬宾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敬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袁敬宾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