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罗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项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西林县那佐苗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硕,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项与被告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因足别瑶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林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还没有生效,本案需等待解决行政纠纷清楚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