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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爱红与吴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爱红,吴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004-1号申请执行人贾爱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向德,男,汉族。本院依据(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向德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贾爱红支付借款人民币50万元,案件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院在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6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向德所有的陕KAZ36**号“奥迪”A8型小轿车一辆,车架号为WAURGB4HODNO14002,发动机号为CGW058110,查封期限于2015年8月30日到期,申请人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继续查封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续查封被执行人吴向德所有的陕KAZ36**号“奥迪”A8型小轿车一辆,车架号为WAURGB4HODNO14002,发动机号为CGW058110,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利转移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