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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仲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仲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845号罪犯刘仲明,曾用名刘运井,捕前职业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刘仲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2011年5月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2日获减十一个月,减后刑期至2019年2月25日。2015年7月20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贵检(平)减意(2015)48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以罪犯刘仲明是累犯,执行机关没有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为由,建议本院依法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仲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又于2009年3月犯本案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年度表扬,从2013年9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84.6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仲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检察机关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犯罪性质等情况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仲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