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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赵某某、高某甲、白某某、高某乙、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赵某某,高某甲,白某某,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070号原告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白某某。被告高某乙。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诉被告赵某某、高某甲、白某某、高某乙、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