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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乔荣芳、乔增亮与乔增兔、谭玉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荣芳,乔增亮,乔增兔,谭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案外人)乔荣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师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乔增亮。被执行人乔增兔,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谭玉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增亮等人与被执行人乔增兔、谭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泰高新执字第0037-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增兔、谭玉琴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等值财产,并于2015年5月6日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被执行人乔增兔、谭玉琴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结算,乔荣芳对此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乔荣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乔荣芳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乔荣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