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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姜 某 某 贪 污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乾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大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06年春天在未取得土地合法经营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村16.5亩机动地栽树并以自己名字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7820.60元;于2008年在未取得土地合法经营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村15亩机动地栽树并以自己名字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9120元;于2009年在未向村和二林场交纳承包费,没有取得土地合法经营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村和二林场机动地共计21亩以其母亲代某某名字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7056元;于2009年将某某村机动地75亩以其妻子张某某名字在村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47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了赃款人民币23996.6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某辩解2009年将东下村机动地75亩以其妻子张某某名字在次字村申报退耕还林,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47100元不应定贪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06年春天在未取得土地合法经营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村16.5亩机动地栽树并以自己名字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7820.60元;于2008年在未取得土地合法经营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村15亩机动地栽树并以自己名字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9120元;于2009年在未向村和二林场交纳承包费,没有取得土地合法经营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村和二林场机动地共计21亩以其母亲代某某名字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7056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了赃款人民币23996.6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我是2001���7月至2013年5月任村委会主任,2013年6月始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我在退耕还林工作中负责踏查地块、指认地块和确认土地权属等工作。我名下373小班6亩和374小班的10.5亩是2006年春我栽的树,没有和村里签订承包协议,也没有向村里交过承包费。我和林业部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就是想申报退耕还林,得到补贴。373小班领了5136.20元,374小班领了2684.40元,共领了7820.60元,我用于日常花销了。我名下439小班和440小班各7.5亩,共15亩是村里土地,是2008年我栽的树并申报退耕还林,没有和村里签订承包协议,也没有向村里交过承包费。我和林业部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就是想申报退耕还林,得到补贴。共领了补助款9210元,我用于日常花销了。我母亲代某某名下21亩退耕还林的土地是村里和二林场的地,是我父母的开荒地。我母亲没有和村里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交承包费。我以代某某名字申报的退耕还林,领了补助款7056元,给代某某了。以上申报退耕还林手续都是我做的,向林业部门提供的耕地买断合同都是我虚做的。2、证人张某甲证实,我是二林场生产股长。在次字村东南荒窝棚后面东西垄二林场大片林带南侧是后栽的小树,占了二林场的地,但是栽树人没有向二林场交纳承包费。3、证人王某某证实,我是村原党支部书记。姜某某名下的6亩、10.5亩、15亩,姜某某母亲名下的21亩退耕还林地是村里机动地,有一部分是二林场的地,姜某某均未向村里交钱承包此耕地。2008年11月10日关于承包东南荒地会议记录村里没有召开会议,我不知道村民代表的字是怎么签上的,都是姜某某办的。4、乾安县退耕还林教育医疗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基础台帐),证明被告人姜某某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情况。5、乾安县退耕还林(草)合同书,证明被告人姜某某将次字村6亩、7.5亩、7.5亩、10.5亩申报退耕还林,以代某某名义将次字村21亩申报退耕还林。6、耕地买断合同,证明系被告人姜某某伪造。7、次字村村委会会议纪录,证明是被告人姜某某伪造的。8、2009年度退耕还林异地情况核实表。9、造林小班作业设计表。10、安字镇农经站证明,姜某某名下的6亩、10.5亩、15亩耕地经查次字村财会帐,未发现姜某某往村里交过承包费,也没与村里签过土地使用承包合同。11、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某2001年7月任村委会主任。12、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姜某某无前科劣迹。13、常住人口查询,被告人姜某某于1972年12月16日出生,犯罪时年满18周岁。14、罚没款票据,证明姜某某上缴赃款人民币23996.60元。1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姜某某经乾安县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院接受询问。综上,被告人姜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办理退耕还林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23996.3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将东下村75亩以其妻子张某某在次字村申报退耕还林,领取补助款47100元构成贪污问题,经查,该75亩耕地是姜某某岳父张某乙(东下村村民)在2004年从东下村承包的开荒地用于植树,因没有还林指标张某乙一直到2008年未植树,有东下村原村长郑某某、书记姜某某证言、承包合同及东下村村委会记录证实。2008年张某乙将该75亩耕地转包给了张某某,2009年春姜某某在该75亩耕地植树造林,并在次字村以张某某名办理了退耕还林。有证人张��某、张某乙证言及张某某与张某乙承包合同证实。虽然张某某退耕还林地不是次字村集体所有,姜某某做了张某某与次字村的耕地承包合同等手续办理了退耕还林,但张某某承包75亩耕地退耕还林是事实,林业部门也为其办理了退耕还林指标,姜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所以,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贪污补助款47100元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23996.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退缴了全部赃款,综合以上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人民币23996.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忠喜审 判 员  林春颖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