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波,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朱承胜。原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因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拖欠的全部工程款项,双方无纠葛,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568元,减半收取13784元,由原告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山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宝海人民陪审员 陈张琴人民陪审员 任建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