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晓辉、张钦政与张燕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辉,张钦政,张燕鹏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502号原告林晓辉,农民。原告张钦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鹏。原告林晓辉、张钦政诉被告张燕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晓辉、张钦政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林晓辉名下有鲁B×××××黑色起亚狮跑一辆,2015年3月11日,原告张钦政将该车租赁给董学磊,租赁期20天,租赁到期后,董学磊未归还车辆。2015年5月13日,原告张钦政发现车辆在被告张燕鹏处,向其索要遭到被告拒绝,并称该车辆董学磊已经买下并抵押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并不认识,只是原告张钦政开汽车租赁公司,董学磊经常租赁车辆使用,双方根本没有任何车辆买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燕鹏立即将鲁B×××××黑色起亚狮跑车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1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林晓辉、张钦政在其与张燕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所争议的标的物鲁B×××××黑色起亚狮跑车因涉嫌刑事案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且该案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两原告所诉,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晓辉、张钦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