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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盛波与詹兴明、蔡国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波,詹兴明,蔡国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70号原告盛波,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陆永达,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博,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兴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蔡国滨,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波与被告詹兴明、蔡国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波七日内未按时缴纳公告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波负担。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