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潘云林与西安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林,西安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潘云林,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法定代表人杨长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凯旋,男,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广济街22号。被告华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县吴溪路。法定代表人薛建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林与西安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67元,由原告潘云林承担。审 判 长 李 凌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