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延平、吕彦兴等与刘建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延平,吕彦兴,吕颜英,刘建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75-2号申请人吕延平。申请人吕彦兴。申请人吕颜英。被申请人刘建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7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刘建武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因申请人吕延平、吕彦兴、吕颜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武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