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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延平、吕彦兴等与刘建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延平,吕彦兴,吕颜英,刘建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75-2号申请人吕延平。申请人吕彦兴。申请人吕颜英。被申请人刘建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7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刘建武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因申请人吕延平、吕彦兴、吕颜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武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小军 百度搜索“”